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2476號聲請人巨力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竇經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高玉彬┌──────────────────────────────────────┐│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24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泰承實業│陽信商業銀行│93年1月31日│37,994元│0000000││││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李季娥 │泰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