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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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3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3年度簡字第4051號)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均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3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之送達,此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稽,其竟遲至94年1月14日始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見上訴狀內所蓋收文戳),顯已逾上開法定期間,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