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79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3年12月2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市裁三字第裁22-ABI60304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此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參閱司法院第2廳74年7月17日(74)廳刑1字第
550號函)。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區○○街○○號5樓,而違規之行為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與塔悠路處,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院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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