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林慶華 即上訴人癸○○
丁○○戊○○寅○○巳○○○ 周敏子 卯○○○丑○○即上訴人子○○○
乙○○辰○○丙○○甲○○壬○○辛○○己○○庚○○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院欄中審判長法官「蘇永宜」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靜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