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端輝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