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辰○○ 陳朝琴
戊○○卯○○未○○丑○○申○○被告A○○
B○○宇○○玄○○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D○○○
子○○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午○○訴訟代理人巳○○被告陳侯梅禁
癸○○丁○○庚○○己○○酉○○戌○○甲○○○天○○C○○亥○○辛○○壬○○寅○○地○○黃○○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本院民事裁定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