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1、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4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聲請人應補提全戶戶籍謄本(必須包含法定扶養義務人、受扶養之人),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3、聲請人應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且聲請人應載明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4、據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狀況僅有膳食費每月13,500元、教育費每月平均1,500元、醫療費每月600元、扶養二名子女每月11,100元,並應補提出證明文件、單據或收據影本。
5、聲請人應提出本人之重大傷病卡或殘障手冊等影本資料。並應詳細釋明聲請人本人之目前糖尿病之治療狀況、健保負擔之比例以及對平日生活有何影響?並應提出其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6、聲請人應詳細陳報「未列入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債權人清冊中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原中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積欠各家銀行之確實金額、積欠各家銀行之真正時間點。並應補提出確實之證明資料影本。
7、應提出配偶每月收入證明及在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