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其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10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72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2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告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意旨,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程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