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柳萬
被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470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8月20日付與上訴人之受僱人,
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
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宜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