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陳恩羽
宋月春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固業已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應以關係人及意思表示為徵收程序費用之判斷基礎;苟若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關係人或意思表示有所不同,即應認係
不同之聲請事項,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自徵
收程序費用1,000元。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陳恩羽(原名陳政
哲)、宋月春二人公示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函,依上開說明,
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後,聲請人仍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