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湖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闕志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2年
9月5日以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闕志航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9月2日17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
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闕志航於警訊時之自白。
2、強力膠一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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