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美君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就相對人之債權,於100年7月27日
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依相對人之戶籍址
台北市○○區○○街○○○巷○號通知相對人,竟遭查無此人
,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雖據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
信函、退回信封及掛號收件回執影本各乙件為證。然經本院
依職權查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已於
102年1月29日遷移新址臺北市○○區○○○路○○○號3樓
,是相對人尚無住居所不明之事實,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公
示送達,核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