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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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洪偉哲
被 告 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詢問簡答表附
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