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曾柏憲 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108年1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1月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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