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告 黃照化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被告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被告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前以書狀 陳明 下列事項:㈠原告主張被告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具體陳明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及過失情節各為何。㈡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各為何?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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