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勞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2號上訴人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照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47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01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黃義成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