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9號原告 陳婞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宏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3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