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原告 林仲凱 被告 艾蒂薾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坤城 訴訟代理人 胡仁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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