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二)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四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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