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陳俊吉
被 告 安井顯太 整合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新北市○○區○○路○○○號五樓,有
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