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嘉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共參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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