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立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有銘蔡秀珍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吳芝瑛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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