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張麗美 自訴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被告 許弘明 選任辯護人 陳彥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4年度自字第73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一行「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一行「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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