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侵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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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侵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侵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明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志明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葉姿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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