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8號上訴人 何梓萱 被上訴人 詹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高英賓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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