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489號聲請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相對人 張之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一、二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1、
2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848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3年5月19日│4,225元│未記載│103年5月19日│TH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848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3年4月7日│8,245元│7,775元│未記載│1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