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36號上訴人即原告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玉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90,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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