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6號
原 告 李家維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被 告 施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羅舜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零陸拾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