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6號
原   告  李家維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被   告  施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羅舜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零陸拾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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