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陳玉書
代 理 人 陳玉馳
被 告 陳願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計算式:
每月租金7,500元×12月÷10%=9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