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陳玉書
代 理 人  陳玉馳
被   告  陳願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計算式:
每月租金7,500元×12月÷10%=9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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