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24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將其女兒送至伊所經營之嘉義市私立
小芽芽托兒所就讀,詎被告至民國96年7月31日止,積欠其
女之學費新台幣(下同)71,570元未給付,其女即畢業離園
,經伊多次催繳均未獲清償,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71,570元。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學生資料卡、未繳清詳細
名單、嘉義市托兒所立案證書、戶口名簿及照片6張為證,
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內容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
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第436條
之19之規定,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450元
,合計1,450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78條、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