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03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15日下午2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⑴新
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陸萬壹仟肆
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交易明細
查詢、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信用貸款申請
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