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2,21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