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 朴小 移調字第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17日上午10時1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七
年八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參仟元,最後一期九十七
年九月十日應給付貳仟玖佰玖拾伍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