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03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請具狀陳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係爭保單、相關證據
  資料及訴訟代理人甲○○之委任狀。
(三)查報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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