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楊永榮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陳宗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芳 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