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租賃房屋契約事件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