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盛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郎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 律師
吳昆達 律師
王正宏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參萬陸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