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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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2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雄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志雄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被告於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先後以「幹你娘」、「你
什麼狗爛毛」、「你這不成囝」等語辱罵執行職務之員警 張家漢 ,顯係出於同一目的,基於單一侮辱公務員犯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82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經移送入監執行,徒刑部分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上開言語辱罵依法執
行職務之員警,貶損該員警之執法及人格尊嚴,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手段、造成之損害,其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見偵卷第85頁),暨其除上開構成累犯之紀錄外,另曾多次因竊盜、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2270號被告陳志雄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易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仍於111年9月16日18時28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長龍路1段與大興路交岔路口,明知在場執行臨檢勤務之警員張家漢為公務員且係依法執行職務,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臺語「幹你娘」、「你什麼狗爛毛」、「你這不成囝」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張家漢。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志雄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頭汴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表、譯文、錄影畫面擷圖及現場照片。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有上開犯罪前科紀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當場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檢察官陳信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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