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陳江貴美
訴訟代理人  陳賢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000元(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之金額,另原因事實欄
所載之金額與訴之聲明欄所載不一致,此部分原告應另提出書狀
陳報本件向被告具體請求之金額,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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