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吳翊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佩姍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79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又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193,279『萬』元整...」,如係誤載應具狀更正;
並查報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及
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