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正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正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正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正國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至2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06年4月18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9至26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9至2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4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24至26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自為判決,量刑部分不變)。則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13年3月=1年1月+2月+12年)所拘束。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6次吸食毒品罪、1次贓物罪、1次詐欺罪、1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3次轉讓禁藥罪等,為避免重複評價其惡性,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於111年1月21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無具體意見,請求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293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