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聯勤第三○二廠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九號貪污治罪條例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