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四四號
聲請人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鎮○○路○段○○○巷○○弄○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甲○○住台北市○○○路○段三五六代理人 徐政新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一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駱萬能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肆萬陸仟捌佰元│AC0七三三五七│││││山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