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李連信 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天農 被上訴人即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已於101年6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7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及答詢表2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78至28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林錫凱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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