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雯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九年度毒偵字第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雯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捌零陸公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一○一年度青保管字第三○二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所載)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事實部分:
1.毒品前科部分:被告詹雯君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6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
89年5月23日釋放,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於同日以89年度少調尋字第3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又於90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91年度毒聲字第975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1年11月15日停止強制戒治程序(因另案執行刑事案件而未釋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後再於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
2.施用毒品之時間、方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於101年1月18日(同日下午8時30分為警查獲前),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再用嘴、鼻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3.扣案之毒品更正為:原毛重0.6059公克、淨重0.3907公克、驗餘淨重0.3806公克,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01年度青保管字第30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載,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鑑驗毛重0.64公克、淨重0.44公克,然再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扣除包裝後秤重,是考量氣候潮塵等因素,採用最近時間之秤重即慈濟大學濫用藥物鑑驗中心秤重結果。
㈡證據部分增列: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457號被告詹雯君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246巷16號居新北市○○區○○路246巷16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雯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5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2年間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2年訴字第31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5月確定,並於94年
9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1月18日20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路附近旅社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經警 於101年1月18日20時3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路與桂林路口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059公克、淨重:0.3907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詹雯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份。
(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前揭扣案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8日
檢察官申心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