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04月26日所為之判決(87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地址:「住台南縣○○鎮○○里○○路○巷○弄○號(另案在押)」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台南縣○○鎮○○街8之2號(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甲○○之地址,確有如
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蘇清恭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秋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