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63號
原告 張忻縈
被告 鐘錫地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原告前以民事準備㈠狀表示撤回非財產上損害,致其訴之聲明有疑,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