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63號

原告 張忻縈

被告 鐘錫地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原告前以民事準備㈠狀表示撤回非財產上損害,致其訴之聲明有疑,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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