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71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曹甄秝 被告宮泰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順源 被告 楊憶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二、原告主張:被告宮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宮泰公司)邀同被告陳順源、楊憶潔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向原告借款共1,000萬元並簽立撥款申請書,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宮泰公司僅分別付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合計尚欠本金133萬5,1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陳順源及楊憶潔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3萬5,1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借款金額│債權本金│借款期間││││(民國)││編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最後計息日│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民國)│(註)│逾期6個月內,│逾期超過6個月│││││││││以原利率之10%│者,以原利率之│││││││││計算│20%計算│├──┼─────┼─────┼───────┼──────┼───────┼────┼───────┼───────┤│1│360萬元│47萬9990元│103年8月26日起│105年6月4日│105年6月5日起│3.3404%│自105年7月6日│自106年1月6日│││││至105年8月26日││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1月5│起至清償日止│││││││││日止││├──┼─────┼─────┼───────┼──────┼───────┼────┼───────┼───────┤│2│240萬元│31萬9994元│103年8月26日起│105年6月4日│105年6月5日起│3.3404%│自105年7月6日│自106年1月6日│││││至105年8月26日││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1月5│起至清償日止│││││││││日止││├──┼─────┼─────┼───────┼──────┼───────┼────┼───────┼───────┤│3│400萬│53萬5170元│103年8月26日起│105年6月4日│105年6月5日起│3.3404%│自105年7月6日│自106年1月6日│││││至105年8月26日││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1月5│起至清償日止│││││││││日止││├──┴─────┴─────┴───────┴──────┴───────┴────┴───────┴───────┤│註:依原告之24-3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逾期還款時為1.6%)加碼2%,即3.16%。││賦稅另計後,即3.16%(1-5%營業稅-0.4%印花稅)=3.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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