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務人楠錡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謝麗華人債務人 周榮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陸萬伍仟參佰捌拾伍元及美金壹佰零參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伍角柒分,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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