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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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銘選任辯護人郭季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銘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准予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由
一、被告陳信銘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1年11月15日訊問時,坦承犯行不諱,並有共犯 陳智永 之供述、被害人 鄧碧霞 之指訴等在卷可佐,足認犯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所犯之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01年11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
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因被告已坦承犯行,本案亦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已無禁止接見通信必要,爰裁定准予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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